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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0503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何凤英、夏礼奇诉被告张银梅、李德全、李顺全、李志全、李刚、李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凤英,夏礼奇,张银梅,李顺全,李德全,李志全,李刚,李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3民初87号原告:何凤英,女,生于1968年11月15日,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农民,住天水市麦积区。原告:夏礼奇,男,生于1970年12月7日,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农民,住天水市麦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鹏儒,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银梅,女,生于1939年3月6日,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农民,住麦积区。被告:李顺全,男,生于1953年8月1日,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农民,住麦积区。被告:李德全,男,现年55岁,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农民,住麦积区。被告:李志全,男,生于1963年3月15日,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农民,住麦积区。被告:李刚,男,生于1979年6月14日,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农民,住麦积区。被告:李强,男,现年35岁,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农民,住麦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凤英、夏礼奇诉被告张银梅、李德全、李顺全、李志全、李刚、李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凤英、夏礼奇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原告何凤英、夏礼奇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凤英、夏礼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32.5元,由原告何凤英、夏礼奇负担。审判员 张 征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郭晨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