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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蔡凯斯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凯斯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刑初935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凯斯,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晋江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晋江市公安局于2016年11月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6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8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凯斯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德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凯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蔡凯斯事先购买姓名为“康某”的身份证、银行卡及4个假玉手链镯,将其中一个假玉手镯打碎,并以“康某”的名义投递手镯,后谎称该事先准备的破碎玉手镯系投递过程中造成,以此为由向顺丰快递公司理赔,共实施诈骗3起,可查明的诈骗数额为84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9月26日,被告人蔡凯斯采取上述手段在福建省石狮市向顺丰快递公司投递一个假的玉手镯并保价3000元,后成功骗取赔偿款2400元。2.2016年9月30日,被告人蔡凯斯采取上述手段在晋江市池店镇新加坡城中闽百汇向顺丰速运公司投递一个假的玉手镯并保价3000元,后成功骗取赔偿款3000元。3.2016年10月4日,被告人蔡凯斯采取上述手段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街道岭兜小区向顺丰速运公司投递一个假的玉手镯并保价3000元,后成功骗取赔偿款3000元。2016年10月13日,被告人蔡凯斯在其家中被抓获。案发后,上述银行卡已被扣押并追回被骗赃款且已发还被害单位。另查明,从被告人蔡凯斯处扣押用于作案的假身份证1张、假玉手镯4个(包括破碎的1个)、银行卡1张。上述事实,被告人蔡凯斯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员工周某、王某、肖某2的陈述,证人肖某1、张某、靳某、何某之、陈某、徐某的证言,物证假玉手镯、公章,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收据、公章、营业执照、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方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凯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凯斯使用伪造假身份证多次行骗,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蔡凯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追回被骗财物,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蔡凯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凯斯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23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假身份证1张、假玉手镯4个(包括破碎的1个)、银行卡1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苏荣喻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晓颖速录员  丁鸿鑫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