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执21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1-27
案件名称
图孟与深圳市华江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图孟,深圳市华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21634号申请执行人图孟,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住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江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九路211栋315室。法定代表人任祥林。上列申请执行人图孟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江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6】7604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另案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江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本案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所得款人民币63133.2元。本院经向各大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晶磊执行员 李 雯执行员 凌丽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曹立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