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民初3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遵义美洁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侯中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美洁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侯中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3304号原告:遵义美洁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三四一七医院门面。法定代表人:雷武林,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朝明,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中应,男,遵义市人。原告遵义美洁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侯中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遵义美洁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遵义美洁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美洁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元(原告已预交370元,本院决定退还185元),由遵义美洁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丽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文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