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执3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吴建材与济源三和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材,济源三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3174号申请执行人:吴建材,男,成年,汉族,现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济源三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宣化东街234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济民二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济源三和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济源三和置业有限公司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济源三和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济源三和置业有限公司存款2533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孔鹏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