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22民初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陈胜与常州市锐点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胜,常州市锐点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第744号原告:陈胜,男,199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常州市锐点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代码913204025617596902,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法定代表人:尤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玉,男,该公司员工,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胜与被告常州市锐点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胜负担。审判员  吴卫中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