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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执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苏洁斐与马超、申凯丽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洁斐,马超,申凯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保18号申请人苏洁斐,男,1985年6月14日生,汉族,泽州县南村镇人。被申请人马超,男,1987年2月20日生,汉族,泽州县南村镇人。被申请人申凯丽,女,1989年6月5日生,汉族,泽州县南村镇人。申请人苏洁斐与被申请人马超、申凯丽买卖合同一案,申请人苏洁斐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超、申凯丽的银行存款376388予以冻结。本院行政审判庭于2017年3月30日移送执行局执行。现已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4887.88元,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晋0525执保18号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审判员  翟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