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侯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2刑初130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某,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侯审,现在原住所。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双检刑检刑诉〔2017〕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莹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某在自己有住房的情况下,提供虚假资料,向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低收入住房补贴。获得审批后,从2015年6月至2016年12月,骗取国家住房补贴款共计人民币6080元。案发后,侯某被抓获到案,已于2017年3月28日返还诈骗所得6070元。。另查明,被告人侯某于2017年4月7日上缴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中国银行存折、公民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证人侯某1、刘某、王某等人证言;被告人侯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隐瞒自己拥有住房的事实,虚构租房合同,骗取城市居民低收入住房补贴,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侯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全部上缴所获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贾云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南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