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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行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郑建彪与福建省南靖县和溪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彪,福建省南靖县和溪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602行初132号原告郑建彪,男,汉族,1973年1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代理人蔡智煌,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南靖县和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和溪镇乡府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6270039230548。法定代表人何志荣,镇长。委托代理人章小燕,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周霖蔚,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杨清柳,南靖县和溪镇人民政府副书记。原告郑建彪诉被告福建省南靖县和溪镇人民政府确认行政强制措施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建彪于2017年4月7日以与被告福建省南靖县和溪镇人民政府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建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建彪负担。审 判 长  黄东平人民陪审员  杨莲金人民陪审员  林文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吴泽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