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6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26刑初33号公诉机关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某,男,生于1979年7月1日,住岷县。2016年12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现羁押于岷县看守所。岷县人民检察院以岷检诉刑诉(201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21日(农历5月23日)晚9时许,被告人沈某某伙同王某某1、张某某1等人,酒后在岷县蒲麻镇井摊村会场因买门票和“西安皇城歌舞团”的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并引起打架。维护会场秩序的蒲麻镇井摊村联防队员张某某2、王某某2、张某某3赶到后,沈某某、王某某1、张某某4拒不听劝阻,并发生撕扯殴打联防队员,王某某1持刀将张某某2、王某某2、张某某3、张某某5四人戳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3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张某某2、王某某2、张某某5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6年12月7日,被告人沈某某到岷县公安局蒲麻派出所投案自首。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房某某、卢某某、张某某4、王某某1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2、王某某2、张某某3、张某某5的陈述;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某目无国法,无事生非,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1日(农历5月23日)晚9时许,被告人沈某某伙同王某某1、张某某1等人,酒后在岷县蒲麻镇井摊村会场因买门票和“西安皇城歌舞团”的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并引起打架。维护会场秩序的蒲麻镇井摊村联防队员张某某2、王某某2、张某某3赶到后,沈某某、王某某1等人拒不听劝阻,并发生撕扯殴打联防队员,王某某1持刀将张某某2、王某某2、张某某3、张某某5四人戳伤。经诊断张某某3左下肢胫前有3个大小约lcmX2cm伤口,左侧第8、9前肋骨折。经法医鉴定,张某某3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张某某2、王某某2、张某某5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6年12月7日,被告人沈某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另查明,在审理中,被告人沈某某亲属自愿分别赔偿四被害人损失人民币各3000元,共计人民币12000元。四被害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简要报案案情记录:2014年6月21日21时许,岷县蒲麻镇大寨子村村民王某某1、沈某某等人酒后在岷县蒲麻镇井摊村会场上的“西安皇城歌舞团”里无理闹事,王某某1持刀将张某某2、王某某2、张某某3、张某某5四人戳伤及公安机关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侦查。2、证人张某某4的证言,他和王某某1、康某某、李某某1、刘某某、灰灰(外号)几个人在歌舞团门口的一个啤酒摊上喝酒,他看见沈某某喝醉后不买票硬往里冲,和歌舞团卖票的人争吵起来,沈某某还用脚踏歌舞团卖票的围栏,他和王某某1过去也将卖票的围栏踏了几脚,他们一起喝酒的人跟上来了。他们正在争吵,村上维持会场秩序的人来了,他们撕扯着和沈某某打起来了,他把张某某5身上推了一把,他被张某某5的哥张某某2脸上捣了一拳,把他的鼻血打下来了,他就把张某某2脖子处捣了两拳头,当时很多人在乱打着,过了一会,他看见王某某1手中拿着一把刀子在人群中乱抡着,他跑过去夺王某某1的刀子,没夺下还把他的手腕被刀子划烂了,他就把沈某某拉着往外走,这时井滩村的书记张某某3来了,张某某3和沈某某打起来,当时围观的人很多,他就在旁边站着,过了一会,派出所的人就来了。王某某1拿的是一把长10厘米左右、单刃、折叠式、黑色把子的刀子。3、证人房某某的证言,2014年6月21日晚8点50分左右,她在歌舞团门口卖票,有一个满是酒味年轻人从马戏场过来要进她们歌舞团,她们也没有管他就进去了,进去之后那年轻人又出来了,前前后后三趟子,最后那年轻人出来之后把门外的人往歌舞团里面拉,她们歌舞团把门的工作人员就说你进去看就行了,她们还要靠卖票吃饭,那年轻人就把她们把门的工作人员拉到检票的外边去了,在她们工作人员岳某某的胸部打了两拳,她就劝岳某某不要惹事,然后就把岳某某劝到旁边了,那年轻人就过来把她们的售票台推翻了,把她们检票的栏杆也掀翻了,之后村上的维护治安的联防队员就过来了,联防队员过来之后把那年轻人往外边拉,叫不要闹事,那年轻人就开始打过来的两个联防队员,然后旁边的啤酒摊子上过来了三四个年轻人就和那年轻人打那两个联防队员,那三四个年轻人把那两个联防队员拉开打,把那两个联防队员都打倒在地,其中一个联防队员脸上开始流血,后面那三四个年轻人一边拉那两个联防队员一边打,打着打着就打出去了,她也就不知道了。4、证人卢某某的证言,2014年6月21日晚上9点左右他和他们团的岳某某、房某某三人在歌舞团门口卖票、把门,这时一个男的好像喝了酒,领着一个小伙娃过来,硬往进走,他们看他喝了酒就没卖票让他进去了,进去有三四分钟他们又出来了,出来后他把岳某某拿住要打,把衣服扯破了,这时跟前帐篷里喝酒的六个人都过来了,把他们的卖票台推翻,把门前排队栏推翻,一个胖的穿黑衣服、短头发的男人拿出刀子,喊着都不要买票,都进去,这时门前秩序已乱,人们都闯了进去。他们都进去后,拿刀子的那个把他们的后台布幕用刀子划破,走到后台,转了一转又出来了,出来在门口,最前面那个喝酒的男的被一个老汉挡着劝着叫不要闹了,其他的一起的几个就把老汉拉了过去,用拳脚乱踢乱打,跟前的几个人过去,又打在一起,他都不认识,没敢往前劝去,一直站在门口,后面他们打成一团,一直到前面去了,他再没看清。刀子大约有二十几公分长,详细没看清。5、证人张某某6的证言,2014年6月21日中午他和沈某某等人在包家沟张某某7永家喝酒,喝罢酒他领上女朋友和沈某某到蒲麻新农村饭馆吃罢饭已是晚上8点多,沈某某就叫他们到会场看歌舞,他们跟沈某某到歌舞团门口,跟前有一个喝啤酒的帐篷,王某某1等几个人在喝酒,沈某某一看就和王某某1一起去喝酒,他和女朋友到对面看游戏。过了一会儿,他一转眼见沈某某在歌舞团门口和卖票的长头发的一个年轻人在吵架,沈某某撕住那个人的衣领,他赶快跑过去拉劝,把沈某某的手分开后,沈某某又把歌舞团卖票台推翻,他把卖票台扶好,沈某某又闯进了歌舞团的帐篷里,他也跟进去,他在里面和歌舞团卖票的人争吵,他就把沈某某劝出来,沈某某就又去帐篷里和王某某1等人喝酒,他和女朋友到跟前去转,过了一阵子,看见歌舞团门前又在打架,他跑过去,见沈某某、王某某1,一个尕个子年轻人和三个挂联防队牌子的老汉在打架,王某某1在一个老汉的身上乱打,他过去就把沈某某拉开,后沈某某一个人朝公路上往出走,这时一个胖大个子的年轻人指着沈某某说他打了他叔叔,好几个人就追过去打沈某某,王某某1等人看见后都跑了,他们把沈某某打倒,这时派出所的人到了。6、证人李某某1的证言,2014年6月21日晚,他到马戏场找他儿子去,看见张某某4、王某某1、康某某、还有两个说不上名字的年轻人在啤酒摊子上喝啤酒,张某某4叫他过去和啤酒,他就过去了,刚喝了一口,旁边的谁说沈某某和马戏场的人打架着呢,张某某4、王某某1、康某某等五个人都过去看,他也就跟过去了,见沈某某骂把戏客着呢,他就把沈某某劝了几下,沈某某不听还骂着呢,他也就没管就走了。他往外走的时候沈某某把把戏客卖票的架子踏了一脚,把戏台卖票的一个女的就从架子上跌下来了,他就过去领着他儿子耍汽艇去了。7、证人岳某某的证言,2014年6月21日晚上9点多,一个中等身材、头发较长的三十岁左右的年轻人要进去看节目,他没有买票,他挡了一下,他喝下酒着呢,没挡住就进了,进去不到二分钟又出来了,出来后又往进去叫人呢,过来了四五个人,其中一个头发较短,穿黑色夹克,比较胖年龄约三十左右的人拿一把小刀,比划着,他就没挡,那四五个人又进去了,进去后不到两分钟那第一个进去的人又出来把他衣领撕住说:爷进去了。这个人和他撕扯在一块,那进去的四五个人听见后又出来,比较胖的拿刀子的那人还在他的胸部捣了两拳。他们团长过来劝开后他到后台去了。8、证人康某某的证言,2014年6月21日晚,他到马戏场看马戏,刚到马戏场,张某某4、王某某1、李某某1还有两三个不认识的在啤酒摊子上喝啤酒着,张某某4叫他过去喝啤酒,他就过去和他们喝啤酒了,喝了2O分钟左右,旁边的一些人说沈某某在马戏场里面闹事,他们都就进去看,进去后张某某4等人都把沈某某往外拉着呢,他也就过去拉,后面都把沈某某拉出来,拉到马戏场卖票的地方,沈某某就和一个过来的老汉(张某某5)撕扯到一起了,乱打开了,后面人多的很都拉着呢,他就走了。9、证人王某某3的证言,昨天晚上8点多张某某4领着王某某1等5、6个年轻人到他们开的啤酒摊喝酒,他们开始喝,后面沈某某领着一个年轻人也来坐在一起喝酒,沈某某一瓶啤酒没喝完,就和一起来的那个年轻人过去看歌舞,他看见他们二人没买票就进去了,大约有十来分钟,沈某某又出来了,不知啥原因沈某某把马戏团卖票的长头发年轻人衣服领撕住不放,王某某1、张某某4等人看见在打架,都过去了,张某某4把歌舞团卖票台踏了几脚,没踏翻,接着王某某1等人又踏卖票台,卖票的一个女的从台上下来后,王某某1就把卖票台推翻了,王某某1又把门口的排队栏推翻,冲进歌舞团帐篷里,其他几个也跟了进去,一会儿他们又出来,出来后在歌舞团前面和村上组织的两个联防队员碰上了,两个联防队员劝王某某1等人不要闹事了,王某某1等人就把他们二人打开了,他们撕扯在一起,就被人拉开了,这时王某某1掏出一把刀子,说谁都不要过来,谁过来他就戳死谁,一个联防队员和王某某1争吵,王某某1过去就朝那个联防队员的屁股上戳了3、4刀,这时他们又打了起来,一直撕扯着朝公路上走了,他也没过去看。10、证人黄某某证言,他家就在歌舞团跟前,当时他在家里,听见张某某2喊他的名字说歌舞团场里有人打架,赶紧出来看来,他就赶紧出去了,出去的时候架已经打罢了,看见他们村的村书记张某某3、社长王某某2、村副主任张某某2已经受伤了,王某某2腿上流血着呢,张某某2背后有血呢,张某某3哪里受伤了他没有注意。怎么被打的他没有看见。11、证人王某某4、李某某2证言,当时他们任蒲麻镇井滩村社长,当晚他们和村书记张某某3等人在街道吃饭,社长王某某2给张某某3打电话说歌舞团场里有人打架闹事,自己被人用刀子戳下了,他们就赶紧下去了,到路上碰见村主任张某某8,他们几个就到现场去了,到了之后他们看见王某某2屁股上流血着呢。沈某某等人在一边站着,张某某3骂沈某某说:“你这个哈松。”沈某某就把张某某3撕住了,后面又过来几个人将张某某3围住打开了,他们拉开之后,张某某3已经被人打倒在地了。12、证人张某某8证言,当时他任蒲麻镇井滩村主任,他和村书记张某某3等人在街道吃饭,张某某3接了一个电话说歌舞团场内有人打架着,他们到现场的时候,沈某某已经和别人打完架了,他只看见张某某2和王某某2的后背上流血着,他就赶紧给蒲麻派出所打电话报案了。他和张某某3到现场的时候,张某某3就问沈某某谁打架着,沈某某就和张某某3相互撕扯在一起了,具体怎么打的他没有看见。他到现场时,王某某5手里拿着一把小刀胡抡着,沈某某手里没有拿东西,张某某4手里也没有拿东西。13、证人张某某9证言,那天晚上他正准备买票去看演唱会,这时候过来了几个年轻人没有买票要进去看演唱会,歌舞团的工作人员不让进去,那几个年轻人非要进去,就和歌舞团的工作人员发生了争吵,之后歌舞团的工作人员就叫她哥和王某某2等人去劝说,结果王某某2被人用刀戳伤了,王某某2的屁股上流血着,是谁戳的她没有发现,她就赶快拿王某某2的手机打110报案,过了一会儿,她哥张某某2也被人用刀戳伤了背部,她就赶快去叫家里人,当她再次到现场的时候,架已经打罢了,村书记张某某3也受伤了。14、被害人张某某3的陈述,2014年6月21日晚上8点多,他和村会计李某某2在吃饭,这时社长王某某2给李某某2打电话说他和张某某2在歌舞团被人戳下了,叫赶快看来。他就和李某某2下去看,在李家河沟口碰上村主任张某某8、社长王某某4,他们四人就到了歌舞团门口前面的十字口,看见张某某4、沈某某等6、7个年轻人往出走,后面王某某2、张某某2二人跟着,他们一问王某某2说:就是他们打了他两。他过去喊住了张某某4说:你们为啥要打他们的联防队员,你们不应该打,都是熟人。张某某4听他一说就转身走了,他又说沈某某,沈某某就撕住了他的肩膀,一个年轻人把他头上打了一石头,拧着沈某某就把他鼻子上一拳,把他鼻血打淌,他被打到在地上,沈某某骑在他身上用拳在他身上乱打,几个年轻人用脚在他腰里、头上等处乱踢,一个年轻人在他腿上乱打,他们把他打罢都往出走,这时派出所的警车来了,他们的其他人都跑了,沈某某没跑脱被跟前的人拉住了。打了他的最少有三个人,其中一个是沈某某,其他的不认识。他被沈某某用拳乱打时,被人用刀在腿上戳了,他当时没发现,后面痛时才知道被人乱戳的。15、被害人张某某2的陈述,2014年6月21日晚上快9点时,他村的书记张某某3打电话说:安置点会场有人砸歌舞团的场子,叫他过去看。他就叫上王某某2、黄某某他们三人到歌舞团处看,到歌舞团门口见卖票台、排队栏都被推翻在地上,他叫黄某某到歌舞团表演帐篷里看情况,他和王某某2在歌舞团门口向团长和卖票员问情况,这时沈某某站在歌舞团帐篷里喊都不要买票了都往进走,有他呢。这时门口乱了,没有买票的人都挤了进去,他就过去对沈某某说:你不要胡整,你一喊人都往进挤,把人踏下了谁管。他一说沈某某就一把扯断了他脖子上挂的联防员牌子,甩在地上,接着把他脖子上打了一拳,用手撕住他的衣领,把他从帐篷门口往过推,王某某2看见把他推就把沈某某扯住了,沈某某就朝歌舞团旁边的一啤酒摊子帐篷里正在喝酒的几个人一喊;打来,打来。这时喝啤酒的王某某1、张某某4、康某某等6、7个人过来了,张某某4从脊背后面把他撕住,一个把他脖子捏住,把他扯倒,面朝地压在地上,他们4、5个就把他拳打脚踢,大约有一分钟,他爬在地上感觉脊背猛的一痛,好像被啥戳了一下。他们再没打他,转身往外走,他站起看见他们把王某某2打罢了,王某某2给他说他被戳了两刀子在屁股上,他问他能不能走,他说能。他们就把那几个人跟上往出走,王某某2边走边给村会计李某某2打电话说他们被人戳下了。他们快走到会场门口时又把一个人打到,他过去一看是村书记张某某3。并证实他中午看到王某某1拿着一把刀子。16、被害人张某某5的陈述,2014年6月21日晚21点30分左右,他们蒲麻镇井滩村庙会,他是庙会的安全保卫连连长,他们发现把戏团门口有人闹事,张某某2和王某某2前面过去劝说闹事的人,他后面过去的,他过去的时候发现,王某某2、张某某2劝说闹事的人但是不听,他就说:你们再不要闹了,好好看把戏。但是闹事的人不听,其中有一个人把他一把撕住,然后几个人开始打他,王某某1又拿的刀子捅向他,向他捅了三四下,他都躲开了。后来王某某1又拿刀子捅了王某某2和张某某2。捅了之后闹事的人就走了。并证实闹事的人只有张某某4和王某某1他叫上名字,其他人他说不上。17、被害人王某某2的陈述,2014年6月21日晚,他赶到把戏场,把戏场的老板给他们说闹事的情况着呢,沈某某在把戏场的里面出来了,站到把戏场的卖票的地方给外面人说着“来哥们,都进来看来’’。他和张某某2看见沈某某喝醉着呢,他和张某某2就劝着把沈某某王外拉,后面有6、7个人在背后打他和张某某2着呢,他和张某某2把沈某某拉着走了五六米左右的时候,张某某4过来把他拉开了,他就把张某某4推着退了两三步,他给张某某4说着你把你们一起的劝一下子,不要再闹事了,张某某4就走了,他脸转过看见七八个人打张某某2着呢,他感觉他的裤子很垂,就在大腿上摸了一把发现手上全部是血,他的腿子上血淌过了。他就给李某某2打电话了,过了几分钟李某某2、张某某3、王某某4三个人就下来了,他给张某某3说就着几个人把他和张某某2戳下了,张某某3过去和沈某某说着理论去了,刚过过去有四五个人把张某某3一顿乱打,把张某某3打倒在地上了。并证实他们拉沈某某的时候背后打的人都不认识。刀子什么时候戳的他没有感觉上。18、同案犯王某某5的供证,2014年农历五月二十几日,具体时间他记不清楚了,岷县蒲麻镇井滩村过庙会,会场上还有一个歌舞团演出,他没有买票就到歌舞团里面转了一圈又到歌舞团门口的啤酒摊子上喝啤酒,他的朋友沈某某酒醉后领着三个女的不买票硬要往歌舞团里闯,被卖票的人挡住,沈某某和卖票的人争吵起来,蒲麻镇井滩村的书记张某某3领着七、八个人来维持秩序,他们都要打他的朋友沈某某,他就跑过去给沈某某帮忙,张某某3用三角铁朝他左肩膀上戳了三下,他就把张某某3一脚踏倒在地,将张某某3手中拿的三角铁夺下,他朝张某某3的脊背后面把三角铁戳进去,这时警察来了,他就跑了。当时,他朝张某某3的肚子上一脚踏倒,把三角铁戳进张某某3的脊背里面,他就跑了,他再没有打张某某3。他的左肩膀上被张某某3戳烂了,没有鉴定。是沈某某因买票惹起事后,在场的他知道名字的有沈某某、说不上名字。他给沈某某帮忙打成架了。张某某4、张某某3,其他的人他说不上名字。19、被告人的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6月21日中午他和张某某6等人喝罢酒去蒲麻会场看歌舞,没买票就往进走,歌舞团门前一个长头发年轻人把他挡住不叫进,过来一个四十几岁的男人说他还嘴犟,和他吵了起来,长头发看他们要吵架就让他没买票进去了,张某某6也跟了进来,张某某6见他还醉着就把他往出拉,让他回家休息,把他拉到歌舞团门口,他和长头发的售票员又吵了起来,这时王某某1、张某某4等人看见他和歌舞团的人吵架,就过来了,过来后王某某1先推翻歌舞团的卖票台、排队栏等物,前面四十几岁的那个男人过去劝,就和王某某1、张某某4等人乱打了起来,他就把一个三十多岁的男人撕住,他们二人撕在一起,一个人过来把他拉开,后面他还要进去看歌舞,就被张某某6把他拉住往会场外拉,快到会场口时,张某某3等人进来了,张某某3和他撕扯住,他把张某某3脖子上打了一拳,张某某3把他头上一拳,跟前一个个子大胖的年轻人把他左眼上打了一拳把他打倒了,张某某3和他倒在一起,他就压住张某某3骑在他身上,跟前的几个人把他从张某某3身上扯了下来,用拳脚把他乱打,这时派出所的人来了他们就再没打。20、(岷)公(法医)鉴(临床)字[2014]473号、474号、475号、476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分别证实被鉴定人张某某3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张某某2、张某某5、王某某2损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1、治安联防领导小组名单,证实被害人张某某2、王某某2为蒲麻镇井摊村委会物资交流大会治安联防小组队员的事实。22、领条、调解协议,证实被告人亲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2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年龄、住址等身份事实及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目无国法,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在开庭审理中自愿认罪,其亲属自愿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项、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8年8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全毅代理审判员 宋友良人民陪审员 包晓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曾燕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