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陈全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全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2刑初228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人陈全,男,1990年6月24日出生,现住龙泉驿区。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刑检刑诉[2016]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全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方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3日20时左右,被告人陈全在本区龙泉街办某小区家中,提供冰毒及吸毒工具,容留并伙同吸毒人员张某、吴某、刘某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6年12月26日23时许,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根据前期摸排,对上述地点进行吸毒人员查控,现场挡获被告人陈全及吸毒人员吴某、张某,在屋内茶几旁查获自制吸毒工具两个。2016年12月31日吸毒人员刘某被挡获。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陈全的供述及辨认吸毒地点、吸毒工具的笔录及照片,证人吴某、张某、刘某的证言及辨认吸毒地点、吸毒工具的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陈全与证人吴伟、张剑、刘周相互辨认的笔录及照片,证人彭某某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成公鉴(理化)字[2017]0124号检验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证、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照片,被告人陈全的房屋信息摘要,视听资料及制作说明,被告人陈全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全在其家中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全到案后���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全无犯罪前科,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全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为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陈全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全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7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对涉案吸毒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安光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卓 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