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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1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XX与贵州省鑫盛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方项目部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贵州省鑫盛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方项目部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1民初952号原告:XX,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大方县,居住地:贵州省大方县。被告:贵州省鑫盛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方项目部,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西大街中段西侧盛景国际广场法定代表人:姜勋林,该公司董事长。原告XX与被告贵州省鑫盛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方项目部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XX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诉。案件受理费560.00元,减半收取计280.00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胡桂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万 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