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2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红燕、王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燕,王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2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红燕,女,1974年6月26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王猛,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执行李红燕申请王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6)冀1102民初50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或扣押、冻结等)了被执行人王猛名下房产,因查封有误,应予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猛名下房产的查封(或扣押、冻结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荣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杜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