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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1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刘胜洲与袁国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胜洲,袁国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601号原告:刘胜洲,男,汉族,1972年6月1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昌吉市。被告:袁国成,男,汉族,1973年1月8号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五家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胜洲诉被告袁国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袁国成于2017年4月2日向原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胜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胜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雪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