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3执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陈占学、黄磊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占学,黄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3执保171号申请人:陈占学,男,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被申请人:黄磊,男,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申请人陈占学与被申请人黄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依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依法作出(2017)鲁1103财保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申请人黄磊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客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于华日停车场,查封担保财产即胡顺舟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现被申请人黄磊向本院缴纳担保金30000元,并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扣押。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黄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黄磊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客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守法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