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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21执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祁嘉鹏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嘉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21执1310号被执行人:祁嘉鹏,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本院在执行王兆寿与祁嘉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王兆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321执13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建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黄小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