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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姜飞与李后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飞,李后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683号原告:姜飞,男,199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奎,江苏金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后光,男,196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姜飞与被告李后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姜飞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飞撤诉。案件受理费2756元,减半收取为1378元,由原告姜飞负担。审判员  沙茹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罗晓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