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文杰诉被告徐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杰,徐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719号原告:王文杰。被告:徐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杰诉被告徐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杰撤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文杰承担。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