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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文杰诉被告徐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杰,徐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719号原告:王文杰。被告:徐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杰诉被告徐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杰撤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文杰承担。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