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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执恢1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段海鹏与穆建章、李军梅、李学臣、顾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海鹏,穆建章,李军梅,李学臣,顾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恢1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段海鹏,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女,汉族。被执行人:穆建章,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军梅,女,汉族。被执行人:李学臣,男,汉族。被执行人:顾淑霞,女,汉族。本院(2010)开民三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和(2015)开执恢字第51-2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四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段海鹏借款104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73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鲁0691执恢1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穆建章所建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季家街道办事处穆家居委会北的房屋及位于屋后的冷藏厂因拆迁所得补偿款120000元,冻结期限三年(自2016年8月30日至2019年8月29日)。现案外人穆绪访对本院冻结穆建章的房屋拆迁补偿款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已受理,案号(2017)鲁0691执异6号,正在处理中。现四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段海鹏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做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广新审判员  刘忠涛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永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