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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胡某某,孙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7民初459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被告胡某某,男,汉族。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17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开办油坊,原告为其提供油菜籽。2016年9月17日被告向原告购买价值57000多元的油菜籽,被告先后两次付款给原告,剩余货款17000元整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被告胡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长期经营菜籽生意,被告开办油坊需要菜籽,经原被告协商一致,原告自愿给被告提供菜籽。2016年9月17日原告将被告所需菜籽送至被告油坊所在地,菜籽总价值5.7万多元,被告当时只支付原告货款3万多,剩余2.7万元货款被告亲自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上载明被告欠原告菜籽款金额为2.7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之后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给原告支付菜籽款1万元,仍下欠原告菜籽款1.7万元未付,原告一直找被告催要该笔欠款,但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民事诉状、欠条原件一张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协商一致,原告自愿给被告提供菜籽,被告按照约定价格向原告支付菜籽款。现原告按照约定给被告提供了菜籽,被告就应当按时向原告支付全部菜籽款所以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菜籽款1.7万元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胡某某支付原告孙某某菜籽款1.7万元整。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5元,由被告胡某某承担(原告已预交230元,本院退付其115元,履行判决时被告直付原告1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红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