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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鑫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鑫,赵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204刑初16号公诉机关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鑫,男,199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0日被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2月6日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1日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耀州区看守所。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以铜耀检诉刑诉[20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鑫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欣、代检察员栾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3年5月5日,被告人赵鑫伙同赵诚、唐伟、韩力、文喜洋、赵阳阳(以上五人已判决)驾车到耀州区中铁十八局铜黄高速沮河特大桥七号桥墩下,盗窃七号桥墩升降机电缆,并将焚烧电缆外皮后取出的铜线卖至废品收购站。经估价该电缆线价值为12875元。(二)2013年5月中下旬,被告人赵鑫伙同赵诚、唐伟、韩力、文喜洋、赵阳阳、赵强(以上六人已判决)、何文浩(另案处理)驾车窜至耀州区石柱乡克坊村江苏天宇建设集团铜黄高速耀州服务区施工工地盗窃电缆,在赵家坡大桥下将电缆外皮剥开取出铜线后,卖至废品收购站。经估价该电缆线价值为1947元。(三)2013年5月28日,被告人赵鑫伙同唐伟、韩力、王国朋(以上三人已判决)驾车到铜川新区铜煤第一项目部牡丹园施工工地,盗窃一号楼升降机电缆,并将电缆外皮焚烧后取出的铜线卖至废品收购站。经估价该电缆线价值为10201元。(四)2013年5月中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赵鑫伙同赵诚、唐伟、文喜洋、赵阳阳、赵强(以上五人已判决)、何文浩(另案处理)驾车到陕煤化集团第九项目部新区煤矿机械制造厂工地,盗窃该工地的角铁后卖至废品收购站。(五)2013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赵鑫伙同唐伟、韩力、王国朋(以上三人已判决)驾车窜至耀州区寺沟镇中铁十八局铜黄高速沮河特大桥施工工地,正在盗窃七号桥墩升降梯电缆时,被工地看守人员发现,后赵鑫等人逃跑。被破坏电缆修复费用为人民币374元。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鑫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前科、多次盗窃。建议判处被告人赵鑫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至二年又六个月。被告人赵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事,他没有参与。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5月中下旬,被告人赵鑫与唐伟(已判决)等人驾车到铜川市耀州区石柱镇克坊村江苏天宇建设集团铜黄高速耀州服务区施工工地,将该工地电缆盗取,并在耀州区赵家坡大桥下将该电缆外皮剥开取出铜线,后卖至废品收购站。经铜川市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该电缆线价值为1947元。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接处警登记表证,2013年5月,石柱镇(原石柱乡)江苏天宇建设集团铜黄高速公路项目部丢失打桩机电缆一根。2、证人闫某证言证明,他是江苏天宇建设集团铜黄高速公路FH-F01合同段项目部职工,于2013年5月24日或25日发现工地主配电柜至分配电柜上的电缆不见了,打桩机无法正常工作。丢失电缆长约二、三十米,直径约4厘米。因当时觉得仅丢了二三十米,损失不大,就没有报案。3、证人赵诚证言证明,2013年5月20日后的一个晚上12点多,他和赵阳、赵强、文喜洋、何文浩驾驶陕B×7号车到石柱路边一个修高速路的工地,发现有一根电缆一头接在电箱上,另一头没有接,唐伟用剪子绞下电缆,大家用车将电缆拉到赵家坡桥底下,用剪子豁开电缆外皮,用手把铜线拽出来,卖到了收购站。钱唐伟拿着,没有分,大家花了。4、证人唐伟证言证明,2013年5月23或24号,他和赵阳阳、赵强、赵诚、赵鑫、文喜洋、韩力开陕B×1号车和陕B×7号车到赵强所说的工地,发现地上有一根没接任何机器的电缆,他用在董家坡商店买的剪刀将电缆剪断,他们将电缆装入陕B×1号车后备箱,拉至赵家坡沟,用赵阳阳随身携带的匕首将外皮剥掉取铜线后,他和赵阳阳、赵鑫、韩力将铜线卖到了收购站。这次的电缆是黑外皮,直径有4公分,20多米长。5、证人韩力证言证明,2013年5月一天,他和唐伟、赵诚、赵阳阳、文喜洋、赵岩、赵鑫、赵强,在赵诚的提议下,驾驶陕B×7号和陕B×1号车去了石柱一个工地,将工地地上的两根电缆装入车的后备箱,拉到赵家坡桥下用唐伟的剪子和赵阳阳的刀子将电缆皮剥开后取铜卖到收购站。剥下的电缆皮一共两根,扔在赵家坡桥下了。偷电缆除了这次是剥皮取铜,其他都是用火烧的。偷的电缆有20米左右,直径三、四公分左右,黑色外皮。6、证人文喜洋证言证明,2013年5月份,赵诚提议到石柱高速路边工地偷电缆,文喜洋、赵诚、唐伟、赵强、韩力、赵鑫、赵岩、赵阳阳、何文浩开陕B×1号车和陕B×7号车到工地,在工地盗窃电缆一根,拉到赵家坡大桥下,用剪子和赵阳阳的刀子将电缆皮剥开取铜,卖至上高埝那家收购站,每公斤40元,卖了一千多元。剥下的电缆皮就扔在了原地,就剥过这一次,其他都是用烧的。7、证人赵阳阳证言证明,他和赵诚、赵强、唐伟、韩力、赵鑫、还有个叫什么浩的在石柱一打桩工地盗窃了一根电缆。偷的这根电缆一头在地上,另一头在工地电箱上接着,电缆大概二十米左右,黑色外皮,直径约三公分多。唐伟把电箱那头剪下来后,他们将电缆拉到赵家坡大桥下剥皮取铜,他拿的匕首将电缆皮划开,其余几人也换着用匕首划电缆皮。剥的电缆皮应该还在现场,他们偷电缆就剥过一次电缆皮。8、证人赵强证言证明,2013年5月24日晚上2点多,他和赵诚、唐伟、韩力、浩浩、小喜、赵阳阳、赵鑫,开两辆车,在石柱一个盖楼的工地偷了一根电缆,后卖到野狐坡那个收购站了。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2013年6月25日,唐伟指认出耀州区石柱乡克坊村铜黄高速耀州服务区在建宿舍楼前为其在石柱盗窃电缆的地点。10、提取笔录及照片证,民警于2013年6月25日在铜黄高速赵家坡桥下,提取两根电缆外皮,电缆外皮直径为4厘米,两根分别长13米和7.6米。现场再无其他电缆外皮,只有一些焚烧物留下的粉末。11、价格鉴定结论及被盗电缆发票证明,江苏天宇建设集团铜黄高速公路端FH-F01合同段被盗电缆估价为1947元。12、被告人赵鑫供述证明,2013年的一天晚上,他与唐伟、韩力等人到石柱镇修高速公路的工地上偷了一根电缆,后将电缆卖了,给他分了约三四百元钱。(二)2013年5月28日凌晨,被告人赵鑫伙同唐伟、韩力、王国朋(以上三人已判决)驾车到铜川市新区铜煤第一项目部牡丹园施工工地,将一号楼升降机电缆两根剪下盗走,后将电缆中的铜线卖至废品收购站。经铜川市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该电缆线价值为10201元。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接处警登记表证明,2013年5月28日,赵某报案称铜川市新区铜煤第一项目部牡丹园在建一号楼升降机电缆被盗。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地点位于铜川市新区长虹北路路西新区铜煤第一项目部牡丹园在建一号楼等现场电缆被盗情况。证人赵某证言证明,2013年5月28日早上,他发现铜煤第一项目部牡丹园一号楼施工电梯两边的两个电梯笼内的两根电缆被盗。被盗电缆每根原长80米,电缆连接电机和电源开关处均留有线头,被盗电缆约长156米。4、证人唐伟证言证明,2013年5月28日凌晨3时多,他提议到长虹路铜煤工地看有无电缆,后他与赵鑫、韩力、王国朋四人驾驶陕B×1号车到了该工地,他用从家中带的剪刀将升降机的电缆剪成两段,后将电缆拉至赵家坡沟焚烧,将铜线卖至收购站,得款1800元。5、证人韩力证言证明,2013年5月底的一天晚上,在唐伟的提议下,他、王国朋、赵鑫、唐伟开陕B×1号车去铜煤工地偷电缆。在铜煤工地的一栋楼上,唐伟、赵鑫用剪刀将该楼的升降机的两根电缆剪下来,他放风,然后大家一块将两根电缆拉上车,到赵家坡桥底下将两根电缆焚烧取铜,将铜卖到新区的收购站。6、证人王国朋证言证明,2013年5月27日晚上12点多,唐伟开车载他和韩力、赵鑫四人到白家村十字附近的铜煤工地下面的一个工地,偷了两根电梯电缆,拉到田家沟桥下面烧了电缆皮,后卖到了收购站。7、指认笔录及照片证,2013年6月25日唐伟带领民警指认出铜煤一期1号楼北侧升降机为其盗窃升降机电缆的地点。8、价格鉴定意见书、电缆购买票据证,铜川市新区铜煤第一项目部牡丹园一号楼升降机被盗电缆估价为10201元。9、被告人赵鑫当庭供述证明,他和唐伟等人盗窃铜川市新区铜煤第一项目部牡丹园施工工地升降机电缆的事实。(三)2013年5月中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赵鑫与赵诚、唐伟、文喜洋、赵阳阳、赵强(以上五人已判决)等人驾车到陕煤化集团铜川市新区第二联合厂房工地,盗窃该工地角铁。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证人杨某证言证明,他是陕煤化集团第九项目部新区煤矿机械制造厂工地的总工程师,该工地丢失过东西,工地太大了,丢失些小东西也发现不了。2、唐伟、赵强证言、刑事判决书证明,2013年5月中下旬的一天,唐伟和赵诚、赵鑫、赵强、赵阳阳、何文浩、文喜洋开陕B×1号车和陕B×7号车将田家沟一个建厂子的工地上的角铁盗走卖了。3、韩力证言证明,2013年5月,他与唐伟、王国朋、赵诚、赵阳阳、文喜洋还有谁记不清了,开陕B×7号车和陕B×1号车去了新区田家沟一个工地。因他当天发烧,没有下车,他们偷了些啥他也不知道。4、证人赵阳阳证言证明,2013年5月的一天晚上,他和唐伟、韩力、赵诚、文喜洋,还有一个叫什么浩的,在田家沟一个盖厂房的工地里,偷了700多斤角铁,以每斤0.9元的价格在中高埝收购站卖了700多元。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3年6月25日唐伟辨认盗窃的地点为陕煤化集团第二联合厂房工地东侧。6、被告人赵鑫当庭供述证明,他和唐伟等人在铜川市新区田家沟附近的陕煤化集团第二联合厂房工地盗窃角铁的事实。(四)2013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赵鑫同唐伟、韩力、王国朋(以上三人均已判决)驾驶租来的陕B×1号别克凯越车到铜川市耀州区寺沟镇中铁十八局铜黄高速沮河特大桥施工工地,正在盗窃七号桥墩升降梯电缆时,被工地看守人员发现,后赵鑫等人逃跑。经鉴定,被破坏电缆修复费用为374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赵鑫一直在逃,2016年2月6日,被告人赵鑫到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刑警大队投案。同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赵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赵鑫经合法传唤无故未到案,2016年12月21日,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对被告人赵鑫依法执行逮捕。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被盗事情经过证,2013年5月29日凌晨,沮河特大桥七号桥墩升降机电缆被破坏,现场发现嫌疑车辆陕B×7号车及六名嫌疑人。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耀州区铜黄高速沮河特大桥七号桥墩下方,升降机东侧控电柜柜门被撬压变形,控电柜柜体上有陈旧撬压痕迹,控电柜内开关停在OFF端,升降机西北角有一圆柱体状铁笼,铁笼上端连接升降机的缆线上有一道裂口,裂口一侧有少量缆线皮相连,裂口处横截面类似剪切类工具剪切痕迹。从沮河大桥下方顺着施工通道往东上到半坡处,发现一辆车牌号为陕B×7号车的黑色三厢别克轿车。在等候拖车时,从坡顶方向驶来一辆陕B×1黑色别克三厢轿车,从车上下来数人欲拖车,遂被警方控制。在陕B×7号车内发现剪刀2把、汽车号牌遮挡迷彩布2块。均已提取。在陕B×1车内发现锯条5根,剪刀1把,半边剪刀1个,汽车号牌遮挡迷彩布3块。均已提取。3、证人唐伟证言证明,2013年5月29日凌晨,他与赵鑫、王国朋、韩力商量后,驾驶租来的陕B×1号别克凯越车到中铁十八局架桥的工地。他和赵鑫上了建桥的塔吊,他关闭塔吊的电源后,两人用剪刀剪塔吊的电缆线时,被人发现,便驾车离开现场。后早上5点多,赵鑫接到赵诚电话说陕B×7号车坏在十八局了,然后他和韩力开着陕B×1号车去拖车,被警察抓获。陕B×7号车是赵诚在耀州区耀州路某租赁公司租的。陕B×1号车是他和韩磊用王昆的驾照在同一家公司租的。4、证人韩力证言证明,2013年5月29日,他与唐伟、赵鑫、王国朋一起,唐伟开借来的陕B×1号车,赵鑫说去十八局绞电缆。在去的半路上,赵鑫说把车牌挡上,于是赵鑫和王国朋用黑灰色专门遮挡牌子的罩子把车牌遮了。在十八局工地一个很高的桥墩底下,唐伟和赵鑫让他和王国朋在底下看着,他俩拿着唐伟从家里拿的剪子上去绞电缆,他和王国朋害怕就叫唐伟和赵鑫走,说是有人发现了。他们就开车回去了。天快亮的时候,赵诚或赵阳给赵鑫打电话说车坏在十八局附近了。他就和唐伟、赵阳、赵诚四人去拖车,结果被警察抓获。5、证人王国朋证言证明,2013年5月28日晚12点,他和唐伟、韩力、赵鑫,唐伟开的车,蒙了车牌,四人一块到十八局工地。他看人,唐伟扳电闸,赵鑫绞电缆,快绞下来的时候,他见旁边有人拿着手电往这边跑,就说有人来了。赵鑫从高处跳了下来,唐伟从另一边跑来。他们几个开车回到宾馆。到5点多的时候,赵诚打电话说自己的车去十八局送人,坏在路上了,让去接。他就和唐伟、韩力开车去接赵阳阳、赵诚、文喜洋、何文浩回来,去拖车时他就没去。到下午,一直不见唐伟、韩力回来,电话也关机。赵鑫说怕是被抓了,这地方不能待了,于是换到和谐宾馆,到6月1日中午他和文喜洋退房后,刚下楼,就被警察抓住了。6、证人齐某证言,他经营位于铜川市新区上高埝耀柳路边的某废品收购站。2013年五月份,他收了三次电缆铜线,每次来卖铜线的人都是同一伙人,都是些年轻小伙子,每次来时都开一辆黑色轿车,三次总共付了5000元左右。7、价格鉴定结论书证,被剪电缆的修复费用合计374元。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3年6月25日唐伟辨认新区白家村通往东环路路口的收购站为其将所有盗窃物品销赃的地方。9、汽车租赁合同证,赵诚、唐伟等人盗窃时所驾驶的车辆陕B×1号车、陕B×7号车均租自铜川市宇通实业有限公司,陕B×1号车承租人为唐伟、担保人为赵诚,陕B×7号车承租人为赵忠波,担保人为赵岩。10、被告人赵鑫供述证明,2013年的一天晚上,他和唐伟、韩力等人到铜川市寺沟镇铜黄高速十八局偷电缆,被人发现了,他们就跑了。11、刑事判决书两份证明,2014年6月23日,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对唐伟、韩力、赵诚、王国朋等人进行了判决。2010年4月20日,赵鑫因犯盗窃罪被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该次犯罪时赵鑫未满十八周岁)。12、抓获经过、侦破报告、情况说明证明,赵诚、唐伟等人盗窃案,赵鑫一直在逃,2016年2月6日,赵鑫前来耀州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投案,公安机关同日对赵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赵鑫经传唤无故未到案,2016年12月21日,对赵鑫依法执行逮捕。13、户籍证明信证明,赵鑫,男,1992年2月5日出生,汉族,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与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1214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鑫关于其没有参与公诉机关起诉的第一起盗窃的辩解,经查,证人唐伟、文喜洋证言证明当时参与的共5人,赵鑫没有参与其中。证人赵诚、韩力、赵阳阳证言证明当时赵鑫也参与了此起犯罪,当时参与的共6人。证人证言有不一致之处。唐伟等人系团伙作案,2013年4月到5月期间作案共九起。每次作案人员不固定,存在因记忆误差将同案犯记错的可能,现有证据不能排除被告人赵鑫未参与此起盗窃的合理怀疑。故公诉机关起诉的第一起犯罪事实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赵鑫的辩解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鑫盗窃共四次,其中第四次盗窃(盗窃中铁十八局铜黄高速沮河特大桥施工工地)是盗窃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鑫有前科,但因被告人赵鑫前科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故量刑时不予考虑。被告人赵鑫与唐伟等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鑫与其他参与者在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当,可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赵鑫当庭认罪,当庭能够如实供述,酌情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赵鑫的刑期自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玉超审 判 员  闫 翠人民陪审员  宋文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