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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财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陕西中升实业有限公司与汕头市南华建筑有限公司、汕头市南华建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丁喜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中升实业有限公司,汕头市南华建筑有限公司,汕头市南华建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丁喜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财保48号申请人陕西中升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朋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崇伟,男。被申请人汕头市南华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锦平。被申请人汕头市南华建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陈允川。被申请人丁喜来,男,1971年3月15日生,汉族。申请人陕西中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汕头市南华建筑有限公司、汕头市南华建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丁喜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中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汕头市南华建筑有限公司、汕头市南华建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丁喜来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861970.18元予以冻结或对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汕头市南华建筑有限公司、汕头市南华建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丁喜来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861970.18元予以冻结或对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 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琳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