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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29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赵某。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赵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某要求将位于襄阳市襄城区环山路孙家冲1号36幢2单元4层左户房产过户到其名下。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王某据已申请执行的[2011]鄂襄城民一初字第437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三项确定(位于住襄阳市襄城区环山路孙家冲1号36幢2单元4层左户房产证号为襄城区字第××号、土地证号为2010第xx**号住房归王某所有)。经审查上述房产、土地证上登记的所有人为王某个人。故本案无可供执行的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王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乔 勇审判员  胡明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青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