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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22执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包庆顺与青海珠峰锌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庆顺,青海珠峰锌业有限公司,包庆顺,青海珠峰锌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22执812号申请人包庆顺,男,汉族,1978年生,汉族,原系青海珠峰锌业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青海珠峰锌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宪党,系该公司总经理。执行标的:84524.04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包庆顺与被执行人青海珠峰锌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日为申请执行人包庆顺等27人缴纳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因包庆顺等27人未建立档案,故无法缴纳失业保险金。2016年12月13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解除劳务合同。2017年3月28日,本院对上述事实从劳动仲裁的代表人李玉财处予以印证。因申请执行人谈新与被执行人青海珠峰锌业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中,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并约定青海珠峰锌业有限公司不再对李文龙等人负责有支付任何形式费用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青0122执812号求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冯延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马丽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