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5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韦直兰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罗城矿物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直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罗城矿物管理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5民初100号原告韦直兰,女,1955年9月18日出生,仫佬族,农民,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唐福斌,男,195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被告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罗城矿物管理处,住所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矿务局机关。法定代表人:梁文忠,主任。委托代理人莫有红,广西红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锐,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仫佬族,矿区管理处管理股股长,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直兰诉被告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罗城矿物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韦直兰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直兰以本案需要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直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72元,减半收取3136元,由原告韦直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覃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韦朝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