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502执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耀、程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耀,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1502执660号申请人王耀,男,1991年7月5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程磊,男,199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申请人王耀与被执行人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程磊下落不明,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郭向东审判员 吴玲娣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广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