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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8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XX珍与彭菊英、刘作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珍,彭菊英,刘作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8民初270号原告:XX珍,女,汉族,1960年6月22日生,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被告:彭菊英,女,汉族,1959年9月9日生,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被告:刘作梁,男,汉族,1985年9月3日生,江西省万安县人,住址同上。原告XX珍与被告彭菊英、刘作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XX珍于2017年4月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XX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计165元,原告XX珍自愿负担。审判员  曾春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钟 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