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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特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无锡市新区创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无锡得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市新区创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得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特84号申请人:无锡市新区创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湘江路2-3号金源大厦12楼。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颖玲,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无锡得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区通江街道无锡综合交通枢纽B2地块综合楼。法定代表人:袁宇峰。申请人无锡市新区创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得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新区创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要求执行无锡仲裁委员会(2015)锡仲裁字第381号裁决书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无锡仲裁委员会(2015)锡仲裁字第381号裁决书应予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骏审 判 员  苏 强代理审判员  单甜甜二○二○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苏楚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