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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执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俊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俊才,王庆秀,王庆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97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官道南路108号。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志鲁,男,汉族,山东省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被执行人:王俊才,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王庆秀,男,195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王庆胜,男,195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俊才、王庆秀、王庆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该案执行标的金额90000元及利息,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海峰审判员  陈瑞娟审判员  鲁兴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守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