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民初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福州市机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简学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市机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学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1124号原告:福州市机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五一南路1号联信中心主楼20层01室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054306371E。法定代表人:赖群生,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佳明,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光,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简学海,男,199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石阡县,原告福州市机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简学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福州市机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州市机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福州市机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简学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市机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州市机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娟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景 云附注:本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