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2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杨某一与杨某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一,杨某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2民初178号原告杨某一,男,汉族,应县人。被告杨某二,男,汉族,应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一诉被告杨某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00元(缓交33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勇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晓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