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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2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杨某一与杨某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一,杨某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2民初178号原告杨某一,男,汉族,应县人。被告杨某二,男,汉族,应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一诉被告杨某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00元(缓交33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勇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晓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