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882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大石桥市沟沿水利管理处与王守学、王桂仿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石桥市沟沿水利管理处,王守学,王桂仿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1291号原告大石桥市沟沿水利管理处。法定代表人王家英,处长。委托代理人苑晓旺,系大石桥市司法局沟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守学,男,196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桂仿,女,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大石桥市沟沿水利管理处诉被告王守学、王桂仿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石桥市沟沿水利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祖广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