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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5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周红志与张军、张金良、彭有贵民间借贷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红志,张军,张金良,彭有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周红志,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寺前镇醍醐村*组。公民身份证号码:6121291974********。被执行人张军,男,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农机公司院内。公民身份证号码:6121291976********。被执行人张金良,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系澄城县寺前镇醍醐街凯鑫冷库负责人,公民身份证号码:6121291978********。被执行人彭有贵,男,196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寺前镇张家坡村*组。公民身份证号码:612129196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红志与被执行人张军、张金良、彭有贵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澄民初字第00504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红志于2017年4月7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2015)澄民初字第00504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周红志与被执行人张军、张金良、彭有贵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澄民初字第00504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刘长生审判员  王建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