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执51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胡东、谢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东,谢云,史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51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东,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申请执行人:谢云,女,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宁波史翠英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6700891-9)。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法定代表人:史翠英,董事长。被执行人:史翠英,女,1955年4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27195504020049),汉族,宁波史翠英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瞻岐镇合一村4组3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东、谢云与被执行人宁波史翠英置业有限公司、史翠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史翠英置业有限公司、史翠英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胡东、谢云执行款118331元。经查,被执行人宁波史翠英置业有限公司、史翠英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车懿宗代理审判员 胡 锐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章圆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