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02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田际浓、屈先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际浓,屈先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02执26号申请执行人田际浓,女,1973年5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屈先进,女,1962年7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际浓与被执行人屈先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802民初112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田际浓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900元。现被执行人屈先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田际浓认可并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红定审 判 员 刘胜利审 判 员 覃彦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熊 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