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02民督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郭珍诉何浩借款纠纷案支付令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珍,何浩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晋0402民督5号申请人:郭珍,女,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长治市人。被申请人:何浩,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长治市人。申请人郭珍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2016年1月31日被申请人何浩向其借款274500元,在承诺期限未能归还。现申请人提出支付令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何浩给付申请人借款2745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何浩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归还申请人郭珍欠款人民币274500元整。案件受理费1806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河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 赵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