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沈文金、德清县徐家庄镇包装彩印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文金,德清县徐家庄镇包装彩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82号申请执行人沈文金。被执行人德清县徐家庄镇包装彩印厂。法定代表人蔡建英。申请执行人沈文金诉被执行人德清县徐家庄镇包装彩印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521民初44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先行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受偿借款及受理费100000元,尚有借款及逾期利息共计4700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田 芳审 判 员 张泽杭审 判 员 姚胜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邵鹏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