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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骈某某与骈秀芳、安阳市隆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骈某某,骈秀芳,安阳市隆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986号原告骈某某,男,1970年5月14日生,汉族,地址:安阳市殷都区。被告骈秀芳,女,成年,汉族,地址:安阳市殷都区。被告安阳市隆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阳市殷都区王邵村107国道东路北附2号院。法定代表人李彦书。骈某某诉骈秀芳、安阳市隆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骈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骈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军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