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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江长鸿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冯超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长鸿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冯超,冯光富,冯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执18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长鸿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二村老码头147号7幢505室,组织机构代码:57146393-0。法定代表人:余海燕。被执行人:冯超,男,1989年7月1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冯光富,男,1960年10月29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冯光良,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民终8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4月0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长鸿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超、冯光富、冯光良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冯超、冯光富、冯光良在(2017)浙06执189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冯超、冯光富、冯光良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62029300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盛建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