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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2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薛广泽与被告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荣高级技工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广泽,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荣高级技工学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2民初144号原告:薛广泽,男,195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万荣县。被告: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法定代表人:张敬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淑萍,山西古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荣高级技工学校,住所地:万荣县。法定代表人:郭学功,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霜,山西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淼,山西河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广泽与被告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荣高级技工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4月7日原告薛广泽对被告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荣高级技工学校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广泽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广泽撤回对被告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荣高级技工学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42元,由原告薛广泽负担。审判员 薛  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武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