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02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王磊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02刑初203号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磊,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昌乐县,大学文化,住东营市东营区。2016年11月11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释放,当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公刑诉〔2017〕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磊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19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王磊酒后驾驶鲁V×××××号小型轿车,沿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西二路交叉路口西侧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至此处等候放行信号的陈某驾驶的鲁E×××××号小型轿车和战某某驾驶的鲁E×××××号小型轿车相撞,致鲁E×××××号轿车乘车人王某受伤及三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磊指使鲁V×××××号车乘车人赵某自称肇事车驾驶员,交警将赵某及被告人王磊带回交警队询问。次日1时许,赵某交代了王磊酒后驾车并指使他顶替的经过,当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承认了自己酒后驾车肇事并指使赵某顶替的经过。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磊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酒精含量检测,被告人王磊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00.4mg/100ml,属醉酒状态。另查明,案发后,王某家属电话报警,王某、赵某、战某某、被告人王磊等人均在案发现场,出警民警勘查完现场后对赵某、被告人王磊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之后带二人至医院抽血备检;被告人王磊已履行了与王某、战某某、陈某达成的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其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驾驶证有效期自2011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鲁V×××××号轿车的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11月30日止。王某向公安机关出具了不作伤情及伤残鉴定的书面意见。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张某和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战某某、王某的陈述,122接警记录单,查获经过,案件侦破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机动车及驾驶员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理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及谅解书,王某出具了不作伤情及伤残鉴定的书面意见,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了公共安全,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磊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应从重处罚;其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其发生事故后让他人顶替,应从重处罚;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为可能判处罚金的执行提供了财产保证,量刑时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树洲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明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