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安图县农村信用联社两江信用社与于兴良、高秀珍、XX、崔凤林、王秀英、王志贵、相世美、金德迁、崔凤森、袁金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图县农村信用联社两江信用社,于兴良,高秀珍,XX,崔凤林,王秀英,王志贵,相世美,金德迁,崔凤森,袁金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26执158号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联社两江信用社,住所安图县。代表人:曹磊,主任。被执行人:于兴良,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高秀珍,女,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XX,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崔凤林,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王秀英,女,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王志贵,男,195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相世美,女,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金德迁,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崔凤森,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袁金福,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联社两江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于兴良、高秀珍、XX、崔凤林、王秀英、王志贵、相世美、金德迁、崔凤森、袁金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1)安白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图县农村信用联社两江信用社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登记,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14942.56元。本案在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联社两江信用社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安白民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元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白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