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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81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汪文祥、广州市吉汉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文祥,广州市吉汉商贸有限公司,秦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81执260号申请执行人:汪文祥,男,195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被执行人:广州市吉汉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168092-6,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203号恒生大厦701室。法定代表人:秦杰,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秦杰,男,196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滕州市人,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681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停止支付)、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广州市吉汉商贸有限公司、秦杰在银行的存款、收入人民币54994元整及延迟履行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变价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新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倪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