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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4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郑以权、黄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以权,黄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4财保8号申请人:郑以权,男,1963年8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昊,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利,男,1969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郑以权与黄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郑以权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黄利所有的两处房产:梅山镇XX花园XX栋XX室(证号XXXXXX)、天堂寨镇XX街道商住房(证号XXXXXX)。申请人郑以权未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郑以权的财产保全申请没有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裁定驳回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克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