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4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郑以权、黄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以权,黄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4财保8号申请人:郑以权,男,1963年8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昊,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利,男,1969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郑以权与黄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郑以权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黄利所有的两处房产:梅山镇XX花园XX栋XX室(证号XXXXXX)、天堂寨镇XX街道商住房(证号XXXXXX)。申请人郑以权未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郑以权的财产保全申请没有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裁定驳回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克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