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30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石花足与石风波、石风红赡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花足,石风波,石风红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30民初153号原告:石花足,男,1949年3月18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郭自成,芮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石风波,女,42岁,汉族,河津市铝厂职工。被告:石风红,女,1975年生,汉族,住芮城县XX镇卫生院,医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花足与被告石风波、石风红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以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力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花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保太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