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林茂森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茂森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351号罪犯林茂森,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达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9日作出(2009)泉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茂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9年8月25日以(2009)闽刑复字第49号刑事裁定,核准判处罪犯林茂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林茂森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12月16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3年8月1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林茂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茂森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O一四年七月起至二O一六年十二月累计考核分经折算为三千二百七十分,表扬伍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茂森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林茂森属于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茂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33年1月15日止)。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韦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