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银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杜君艳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银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杜君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657号原告:上海银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运粮小区。法定代表人:陈水英,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蒲阳,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君艳,女,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晓芳,上海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禚昌伟,上海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银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君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陆 淳审 判 员 叶 岚人民陪审员 童笑钦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文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