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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2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石同艳、丁山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同艳,丁山,石同霞,潍坊安利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2254号申请人:石同艳,女,1961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被申请人:丁山,男,1973年7月1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石同霞,女,1973年8月1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第三人:潍坊安利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潍州路潍坊金宝二手交易市场B区6号。本院受理申请人石同艳与被申请人丁山、石同霞、潍坊安利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425259.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25259.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