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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终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法领与无锡市华辰带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市华辰带钢有限公司,王法领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8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华辰带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石塘湾运河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朱海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小东,上海市中茂(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法领,男,195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滨海县。上诉人无锡市华辰带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法领提供劳务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6民初3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无锡市华辰带钢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无锡市华辰带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冰审 判 员  贾建中代理审判员  张 琨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