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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2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翟军瑞与天津市河东区钰涵源烟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军瑞,天津市河东区钰涵源烟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2389号原告:翟军瑞被告:天津市河东区钰涵源烟酒店原告翟军瑞诉被告天津市河东区钰涵源烟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翟军瑞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军瑞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冯 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郎荣婷 来源:百度“”